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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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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平面设计

6.2 平面设计

6.2.1 道路平面线形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由网曲线、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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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6.2.2 圆曲线最小半径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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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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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当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

表6.2.4-1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6.2.4-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直接连接。

表6.2.4-2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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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6.2.2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5的规定。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

表6.2.5 最大超高横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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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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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值,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2 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应为表6.2.7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3 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货车的停车视距。

    4 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验算。

表6.2.7 停车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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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堑段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 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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