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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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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平面交叉

8.3 平面交叉

8.3.1 次干路、支路与运量不大的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工业企业铁路交叉时,可设置平交道口。平交道口不应设置在铁路道岔处、站场范围内、铁路曲线段以及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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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的道路直线段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m。

8.3.3 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优先设置自动信号控制或有人值守道口。

8.3.4 无人值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平交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8.3.4),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8.3.4规定。


 注: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系按停车视距50m计算的,如有特殊应另行计算确定。

图8.3.4 道口视距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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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道口两侧应设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至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6m。

    2 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表8.3.5的数值。

8.3.6 道口铺面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的规定。

8.3.7 道口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看守房,并应设置电力照明以及栏木、有线或无线通信、道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遮断信号等安全预警设备。

    2 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自动信号和道口监护设施。

    3 道口两侧的道路上除应按规定设置护桩外,还应设置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立面标志,电气化铁路的道口应在道路上设置限界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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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道路与有轨电车道交叉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道口处的通视条件应符合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规定。

    2 交叉道口处的道路线形宜为直线。

    3 道口有轨电车道的轨面标高宜与道路路面标高一致。

    4 应作好平交道口的交通组织设计,处理好车流、人流的关系,合理布设人行道、车行道及有轨电车车站出入通道,并应按规定设置道口信号、行车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交叉道口信号应按有轨电车优先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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