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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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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平面交叉

7.2 平面交叉

7.2.1 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 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 平C类:环形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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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平面交叉口的选型,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 平面交叉口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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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平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3 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结合站点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 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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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7.2.5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顺和排水通畅,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3%,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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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0m;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路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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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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