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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20-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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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系统功能

6.3 系统功能

6.3.1 排水信息中心应包括下列功能:

1 运行并管理城市排水数据中心,管理排水数据信息;

2 汇聚各区域监控中心上报的各项采集数据和运行参数;

3 数据存储、检索、查询、统计、报表、数据信息展示;

4 数据分析,信息处理,城市排水策略制定,辅助决策支持;

5 事故预警,雨洪预警,紧急事件处置,应急响应,预案管理和执行;

6 预警信息发布;

7 直属设施的管理,设备运行监视与控制;

8 按城市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城市排水系统相关信息。

6.3.2 区域监控中心应包括下列功能:

1 采集各远程设施的运行数据和设备状态;

2 主要运行参数的监视和越限报警,主要设备的运行监视和故障报警;

3 管理区域排水数据库;

4 通过就地控制系统实施远程设备的直接控制和管理;

5 泵站运行模式的切换和排水管渠的调度;

6 事故预警,紧急事件处置,应急响应,预案管理和执行;

7 按排水信息中心的要求上报系统运行数据和设施状态信息;

8 通过连接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防灾预警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运作协调。

6.3.3 排水泵站(含截流设施、调蓄设施、闸门井、纳管井)应设置下列远程监控内容(无所列设备时忽略):

1 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进水(前池)液位、出水液位或压力;

2)流量;

3)耗电量;

4)雨量;

5)硫化氢检测值;

6)各类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故障报警;

7)闸/阀门位置;

8)控制方式;

9)视频图像;

10)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和报警信息。

2 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

2)格栅及其关联设备;

3)闸/阀门;

4)通风设备。

3 调节应包括下列内容:

1)前池控制水位;

2)格栅动作水位差值或定时值;

3)其他调节参数。

6.3.4 污染源监测站和积水点监测站的采集数据应直接传送到区域监控中心或排水信息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源监测站应靠近排放口下游设置,并应包括下列远程监测内容(无所列设备时忽略):

1)TOC或COD;

2)pH值;

3)流量。

2 积水点监测站应靠近积水区最低处设置,监测内容应包括液位检测值。

6.3.5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下列远程监测和调度内容(无所列设备时忽略):

1 进水水质;

2 排放水质;

3 处理水量;

4 能耗;

5 视频图像;

6 管理上需要监测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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