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系统功能
5.3.1 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宜集成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实现对供配电系统设备的运行监视、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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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接受区域监控中心的远程控制时,应具有通信、数据采集及上报等功能,能够按区域监控中心的要求控制设备运行。
5.3.3 上报至区域监控中心的数据应按下列条件采集、记录和发送,每条数据均应有时间标记:
1 开关量状态变化;
2 模拟量数据变化超越设定死区;
3 阈值报警和恢复。
5.3.4 就地控制站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显示就地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高程图、设备运行状态和工艺参数检测数据;
2 显示相关供配电系统、开关状态;
3 显示设备运行与工艺参数、运行参数的相互关系,提供就地自动化运行控制与保护;
4 可查询设备的详细属性数据,对设备进行手动操作;
5 显示当前正在报警的设备和报警内容;
6 设定自动化运行的控制参数;
7 手动、自动、远程控制方式的转换。
5.3.5 中央控制室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具有与本系统区域监控中心通信的功能;
2 能通过操作终端等设备监视和控制生产全过程;
3 能分别显示各单体的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高程图、设备运行状态和工艺参数检测数据;
4 能显示供配电系统配置图、开关状态;
5 宜采用组合式显示屏,综合显示全部工艺流程、生产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安防报警等信息;
6 能通过分布的就地控制站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过程进行调节;
7 具有运行参数统计、数据存储、设备管理、报表等运行管理功能;
8 具有远程手动、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9 具有声光报警装置。
5.3.6 泵站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应能按设定目标对泵站内设备实施自动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主水泵进行自动控制,使前池水位、出水池或出水高位井水位均符合设定要求;
2 对格栅除污机及其关联的输送机、压榨机进行自动控制,使格栅前后水位差符合设定要求;
3 对电动闸门、阀门等进行自动控制,使其符合水泵启动条件和节能运行的要求;
4 对除臭装置、空气净化设备进行自动控制,使泵站周边的空气质量符合环保要求;
5 对泵房通风设备进行自动控制,满足泵房工作环境要求;
6 对泵房排水设备进行自动控制,使积水井水位处于正常范围内;
7 对大型水泵的辅助运行设备进行自动控制,满足水泵安全运行条件;
8 对备用电源的投切进行自动控制,满足排水泵站连续运行的要求;
9 对其他与工艺设施运行有关的设备进行自动控制,满足排水泵站运行的各项工艺要求。
5.3.7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检测和阈值报警的功能,能启动应急处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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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对监控对象的运行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及诊断,并记入相应的数据库;应能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提出建议。
5.3.9 运行参数或设备出现异常时,自动控制系统应立即响应,发出声和光的报警提示信号。声报警可在人工确认后消除,光报警在运行参数或设备恢复正常时应自动消除。
5.3.10 无人值守的排水泵站应具有运行数据存储和延期传输的功能。当泵站独立运行时,应具有一年数据的存储能力;当泵站联网运行时,应具有不少于15d数据的存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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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无人值守的排水泵站宜设置基于智能手机应用或手机短消息的在线查询和告警系统,能够及时将重要设备的运行变化情况和重大报警信息直接传送到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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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污水处理厂和大型及以上泵站中央控制系统宜设置与工厂管理信息系统(MIS)的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