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系统构成
6.2 系统构成
6.2.1 城镇排水信息管理系统构成应与排水系统管理体制相匹配,宜采用图6.2.1所示的分层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层次应为城市信息化系统内关于排水信息的板块或子平台;
2 第二层次应为城市排水信息中心;
3 第三层次应为按区域划分的区域监控中心,排水系统较简单时可不设;
4 第四层次应为泵站、截流设施、调蓄设施、污染源监测站、积水点监测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
5 第五层次应为现场数据采集与设备控制装置。
图6.2.1 城镇排水信息管理系统的分层结构
6.2.2 大型城市或排水系统管理体制有要求时可设立排水信息分中心。
6.2.3 分流制排水系统可根据管网配置和服务范围分别设置区域监控中心。
6.2.4 排水信息中心(分中心)、区域监控中心宜采用C/S体系结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设置外部浏览器访问和移动终端访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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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排水信息中心(分中心)、区域监控中心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冗余结构,应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电源和网络配置冗余。
6.2.6 排水信息中心(分中心)、区域监控中心宜采用大屏幕显示器表现城市或区域排水系统的总体布局、主要节点的水质水量参数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
6.2.7 排水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传输宜利用专业通信企业的资源,设置虚拟专网。
6.2.8 区域监控中心和远程设施之间的数据通信网络应安全可靠。重要的远程排水泵站和无人值守设施应配置备用的数据通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