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照明
4.10.1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工作照明,事故状态下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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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工作照明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电源应由厂(站)用变电所或低压配电系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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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 检修用的移动照明设备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并采用Ⅲ类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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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 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消防照明。可由照明灯具内的可充电电池供电或由应急电源(EPS)集中供电,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污水处理厂,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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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各工作场所最低照度应符合表4.10.5的规定。
表4.10.5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各工作场所最低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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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 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的室外道路、广场等露天工作场所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或LED灯;控制室、配电室、办公室等场所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或LED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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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 工作照明灯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环境中宜采用开启型灯具;
2 潮湿环境中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型灯具;
3 应便于检修和更换光源;
4 爆炸危险环境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 加氯间、除臭间、预处理间、污泥处理间等含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应采用防腐型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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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 照明计算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Pmj=3KXPmp (4.10.8)
式中:Pmj——照明计算负荷(kW);
KX——需要系数,按本标准表4.3.9取值;
Pmp——最大一相的照明负荷(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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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9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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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0 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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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1 照明配线应采用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每管不宜超过6根导线。敞开式照明灯具灯头距地安装高度应大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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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2 初沉池、生物反应池、二沉池等户外构筑物群区域较大时,宜采用广照型高杆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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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3 地下污水处理厂和地下排水泵站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装置分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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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4 地下排水泵站和地下污水处理厂的工作场所宜采用光导照明等利用自然光的照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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