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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20-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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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无功功率补偿与谐波治理

4.6  无功功率补偿与谐波治理

4.6.1  当用电设备为感性负荷且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并联电容器补偿无功功率,计量侧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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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就地平衡的原则。补偿方式应安全可靠、节省投资、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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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低压设备的无功功率应在低压侧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在高压侧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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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低压无功功率宜在配变电所内采用电容器自动投入的方式集中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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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功率较大、线路较长且长期运行的低压电动机宜采用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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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高压电动机的无功功率宜采用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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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无功功率单独就地补偿电容器的安装位置应靠近被补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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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高压电容器组应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接线,低压电容器组可采用三角形接线或星形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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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并联电容器及其连接导体应满足所在环境内正常状态、过电压状态和短路状态的运行要求。电容器组连接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应为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倍,单台电容器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宜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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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  高压电容器组宜根据预期的涌流采取相应的限流措施,低压电容器组宜采用专用投切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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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器件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宜与放电器件直接连接,也可设置自动接通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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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配电系统应采取抑制谐波的措施;当配电系统高次谐波超过规定值时,宜设置谐波治理装置,消除谐波对电气系统的影响;治理后的谐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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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  电容器回路上谐波较大时,宜串联电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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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  对波动负荷较大的供电回路,需降低波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时,宜采取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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