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导线、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4.9.1 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铜芯电缆:
1 电动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配电回路;
2 振动、爆炸危险或对铝有腐蚀作用的工作环境;
3 火灾时需要持续供电的回路;
4 控制、保护等二次回路;
5 其他需要高可靠供电的回路;
6 其他采用铝芯电缆不利于电气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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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保护接地线(PE线)干线采用单芯铜导线时,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0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时,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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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有机械性保护的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无机械性保护的不应小于4mm2。
4.9.4 电气装置外部的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PE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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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配电回路的电缆芯数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E线与中性线合用一导体时,应采用四芯电缆;
2 PE线与中性线各自独立时,应采用五芯电缆;
3 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的接地与电源系统接地各自独立时,应采用四芯电缆;
4 受电设备无外露可导电部位时,可采用四芯电缆。
4.9.6 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单相配电回路的电缆芯数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E线与中性线分开时,应采用三芯电缆;
2 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的接地与电源系统接地各自独立时,应采用两芯电缆;
3 受电设备无外露可导电部位时,可采用两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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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低压直流供电回路宜采用两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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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配电电缆和控制电缆的绝缘电压不得低于工作电压,并应满足运行中或故障时的暂态和工频过电压作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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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直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损伤危险时,应有加强层或钢带铠装;
2 在流砂层、回填土层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应有钢丝铠装;
3 白蚁严重危害地区用的挤塑电缆,应选用较高硬度的外护层,也可在普通外护层上包裹较高硬度的薄外护层,其材质可采用尼龙或特种聚烯烃共聚物,也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选用聚乙烯外护层;
5 除上述情况外,可选用不含铠装的外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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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 在潮湿、含化学腐蚀环境或易受水浸泡的电缆,其金属层、加强层、铠装上应有聚乙烯外护层,水中电缆的粗钢丝铠装应有挤塑外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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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包括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采用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4 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9.12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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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 在有鼠害或水淹可能的电缆夹层或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宜采用防鼠或防水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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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 控制室、配电室的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沟或电缆夹层内,车间内的电缆宜采用电缆沟、支架、吊架或穿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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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5 穿管敷设的电缆,每根电缆保护管的弯头不宜超过3个,直角弯不宜超过2个。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电缆管转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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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 室外电缆宜按电缆数量、周边环境选择电缆沟、电缆排管及直埋的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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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 电缆敷设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 满足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力求电缆路径最短;
3 应便于敷设和维护;
4 应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场所;
5 电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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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 电缆在敷设过程中和长期运行时,均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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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 多层支架上敷设的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按配电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的顺序“由上而下”排列;
2 高压电缆引入盘柜的允许弯曲半径受限制时,可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3 在同一工程中应采用相同的排列顺序;
4 支架层数受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等级的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1kV及以下的配电电缆可与控制电缆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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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0 同一层支架上的电缆敷设与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电压等级的控制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2 交流系统采用单芯电力电缆时,同一回路宜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
3 除采用品字形配置的情况,配电电缆之间宜有1倍电缆外径的空隙;
4 同一回路的多根配电电缆不应叠置。
4.9.21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常用及备用配电电缆不得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或同一电缆桥架内。
4.9.22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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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 与易燃气体输送管道平行敷设的电缆应远离易燃气体输送管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气体比空气的密度大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上方;
2 易燃气体比空气的密度小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3 属于爆炸危险环境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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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 全地下式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电缆宜采用阻燃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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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 电缆沟、隧道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置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应实施机械排水;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置泄水边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