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一般规定
5.1.1 城镇排水系统应设置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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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城镇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其有效运行和控制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安全和市民生活质量。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能够有效提高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功能和运行可靠性,保障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现代城镇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对自动化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实际上,现代城镇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离开了自动化系统,水质水量等生产指标都难以保证。
5.1.2 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设备应能够在所在环境中安全、长期、稳定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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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自动控制系统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环境适应性。需要按照防潮、防腐、防冻保温和防紫外线要求对所有安装在室外的仪表配备保护箱、加热器、遮阳板、不锈钢支架等装置。
5.1.3 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与控制全部工艺过程及其相关设备运行,能够监视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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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应能实现工艺流程中的水量水质参数监测和设备运行状态的控制,实现全过程可监、可控、可调,保障运行安全和水质达标,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科学管理。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的监控范围还应包括供配电系统,提供能耗监视和供配电系统设备的故障报警,将能耗控制纳入到控制系统中。
5.1.4 城镇排水系统设置的水质、水量检测仪表应满足城市水环境和水处理工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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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需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进行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检测和记录,实现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水处理厂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仪表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当地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配置。
从整个城市的排水网络考虑,往往需要在一些排水泵站和管道节点处设置水质水量的监测仪表,实现城市水环境和污染分布的监测与控制。
5.1.5 地下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环境监测和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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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地下排水泵站和地下污水处理厂的工作环境极易遭受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尤其是地下污水处理厂,配置环境监测和控制系统能够保障工作环境安全。
5.1.6 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4.11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