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配置
3.2 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配置
3.2.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及所使用电气设备的保护级别(EPL)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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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不应在爆炸危险性环境1区内布置控制盘、配电盘,布置在爆炸危险性环境2区内的控制盘、配电盘应采用保护级别为Gc及以上的设备。
3.2.3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宜布置在爆炸危险环境外部。必须布置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的自动控制装置和检测仪表。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相应保护级别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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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配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缆,其敷设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敷设位置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
2 可燃物质比空气的密度大时,电缆应埋地敷设或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托盘或槽盒等机械性保护;
3 可燃物质比空气的密度小时,电缆应在较低处穿管敷设或沟内埋砂敷设;
4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封堵;
5 电气线路在1区、2区、20区、21区内不应设中间接头。
3.2.5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照明配线及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
2 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工作电压;
3 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保护管内敷设;
4 电缆或电线应穿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明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