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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20-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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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排水泵站应根据设计的近期流量或总输入功率划分等级,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排水泵站分级

   注:当两种算法得出等级不同时,宜按较高等级划分。

3.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设计的处理能力或总输入功率划分等级,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污水处理厂分级

   注:当两种算法得出等级不同时,宜按较高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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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大型及以上等级的污水处理厂和地下设施配置的排水泵房均应视为特别重要的排水设施,应保障其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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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设备配置应符合工艺要求、环境要求和管理要求。技术方案的选择应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3.1.5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自动化、智能化系统配置宜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自动化、智能化系统配置

   注:√为应配置,△为宜配置,一为不做要求。

3.1.6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及其设备应能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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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效能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要求,并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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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应能为突发事件情况下所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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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应采用节能环保型设备,在安装、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均不得对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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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设备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运行环境,所采用的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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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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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设于地下的排水设施的电气设备机房应能够防止水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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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3.1.13的规定。

表3.1.13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

   注:传感器防护等级与探测原理相冲突时,应首先满足探测原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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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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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布置在加氯间、除臭设备间等含腐蚀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其防腐等级应根据腐蚀环境的分类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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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安装于潮湿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潮防凝露措施。设于地下的用于地下排水泵站或地下污水处理厂环境控制的电气设备应采取严格的防潮防凝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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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应配置通信系统设备,满足日常生产管理和应急通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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