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设 计
14.3设 计
14.3.1 金属热喷涂层的设计条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热喷涂层的位置、可操作性;
2 基体材料的技术条件、表面预处理的技术参数;
3 涂层的性能及喷涂尺寸;
4 热喷涂层的质量和验收要求;
5 喷丸强化、热处理、冷却、遮蔽等特殊要求的可接受性。
14.3.2金属热喷涂设备及管道腐蚀性类别及环境条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 防护涂料体系对钢结构的防腐蚀保护 第2部分:环境分类》GB/T 3079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腐蚀性等级应符合表14.3.2-1的规定。
表14.3.2-1 大气腐蚀性等级
2 水和土壤腐蚀性等级应符合表14.3.2-2的规定。
14.3.3金属热喷涂层结构宜包括金属热喷涂层、涂装封孔层(图14.3.3)
14.3.4金属热喷涂层与基体的抗拉结合强度应符合表14.3.4的规定。
14.3.5 工件在金属热喷涂后宜封孔处理。封孔材料应与金属热喷涂层匹配。
14.3.6 涂装封孔材料的耐温和耐腐蚀性能应满足使用工况要求;当无工程应用经验或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性能数据时,封孔材料的性能应经试验确定。
Ⅰ外表面涂层设计
14.3.7大气、水和土壤环境下金属热喷涂层的最小推荐厚度应符合表14.3.7-1和表14.3.7-2的规定。
Ⅱ内表面衬里设计
14.3.8化学腐蚀环境下金属热喷涂层的推荐厚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喷涂 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锌、铝及其合金》GB/T 979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14.3.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