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检验
5.5.1 纤维增强塑料衬里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5.5.2 纤维增强塑料衬里的主要原材料的取样数量和质量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每批号桶装树脂中,随机抽取3桶,每桶取样不应少于200g,应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桶时,可随机抽取1桶,取样不应少于500g;
2 粉料应从不同粒径规格的每批号中,随机抽取3袋,每袋取样不应少于1000g,应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袋时,可随机抽取1袋,取样不应少于3000g;
3 纤维增强材料应从每批号中,随机抽取3卷,每卷取样不应少于1.0m²;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卷时,可随机抽取1卷,取样不应少于3.0m²;
4 当抽样检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检;当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5.5.3 纤维增强塑料衬里的制成品的取样数量和质量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施工前需要检测时,树脂、粉料、纤维增强材料的取样数量应按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制样,经养护后检测;
2当需要对已配制材料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取3个配料批次,每个批次的同种样块至少应为3个,并应在树脂凝胶前制样完毕,经养护后检测;
3当抽样检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检;当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Ⅰ主控项目
5.5.4树脂、固化剂和稀释剂等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5.2.4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检报告。
5.5.5 纤维增强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第5.2.7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检报告。
5.5.6 填料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检报告。
5.5.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衬里的制成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2.9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检报告。
5.5.8 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衬里时,其玻璃纤维布的含胶量不应小于45%,玻璃纤维短切毡的含胶量不应小于65%,玻璃纤维表面毡的含胶量不应小于90%。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GB/T 257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5.5.9 衬里层的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衬里表面允许最大气泡直径应为3mm;每平方米面积内直径1mm~3mm的气泡应少于3个;衬里表面应平整光滑,并不得出现分层和发白现象。
2衬里与基体的粘结应牢固,并应无纤维裸露、色泽明显不匀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和敲击检查。
5.5.10衬里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总厚度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总厚度的-10%~50%。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采用磁性测厚仪检查。
5.5.11衬里层应无影响衬里性能的针孔、气泡、裂纹或杂质等缺陷,进行电火花针孔检测时,衬里层应无击穿现象。测试电压宜按3000V/mm确定,探头行走速度宜在50mm/s~100mm/s内,并匀速移动。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采用电火花针孔检测仪检查。
5.5.12 固化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脂应固化完全,表面应无黏丝或流淌等现象。
检验方法:采用白棉花球蘸丙酮擦拭方法检查。
2 当需测定树脂固化度时,其值不应小于85%或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GB/T 385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Ⅱ一般项目
5.5.13 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应经现场试验后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5.5.14 纤维增强塑料衬里常温固化的养护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4.1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5.15 纤维增强塑料衬里在50℃热空气下的固化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4.14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热处理记录。
5.5.16纤维增强塑料衬里热处理时,应按程序升温,并应严格控制升降温度的速度。热处理温度及保温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4.1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热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