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施 工
Ⅰ一般规定
13.4.1 砖板衬里施工前的基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体表面处理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2 基体表面处理后的粗糙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表4.2.3的“中等级”规定。
13.4.2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和制成品进行抽样复检,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13.2节的有关规定,不合格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13.4.3施工环境条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5.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
2 当酚醛树脂采用苯磺酰氯固化剂时,最低施工环境温度不得低于17℃;
3 采用其他固化剂的砖板衬里材料,其最低施工环境温度不得低于10℃;
4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最低温度要求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且不得采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13.4.4水玻璃材料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冻结的水玻璃材料应经加热,并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
13.4.5水玻璃胶泥和树脂胶泥在施工或固化养护期间,不得与水或水蒸汽接触,并不得曝晒。
13.4.6施工场所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5.4条的规定外,尚应通风良好。
13.4.7衬砌前,砖板应挑选、洗净和干燥。砖板及被衬基体表面应无灰尘、水滴、油污、锈蚀和潮湿等现象。
13.4.8设备接管部位衬管的施工,应在设备基体衬砌前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衬管材质应与设备基体衬砌砖板材质相同;
2衬管不得突出法兰表面,应与法兰面处在同一平面;
3 当采用翻边衬管时,应在设备衬完第一层或第二层砖板后再进行;
4 衬后应对衬管进行固定,直至胶泥固化,衬管不得出现偏心或位移。
13.4.9 砖板衬砌应错缝排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层或层与层间的纵缝或横缝错开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3.3.20条的有关规定;
2 两层及以上的砖板衬砌不得出现重叠缝。
13.4.10 当衬砌设备的顶盖时,宜将顶盖倒置在地面上衬砌块材,固化后再安装到设备上。
Ⅱ胶泥配制
13.4.11 钠水玻璃胶泥的施工配合比可按本标准表R.0.1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钠水玻璃胶泥的稠度宜为30mm~36mm,施工时应有一定的流动性和稠度。
2 氟硅酸钠的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G——氟硅酸钠的用量占钠水玻璃用量的百分率(%);
N₁——钠水玻璃中含氧化钠的百分率(%);
N₂——氟硅酸钠的纯度(%)
13.4.12钠水玻璃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搅拌时,应将填料和固化剂加入搅拌机内干拌均匀,再加入钠水玻璃湿拌,湿拌时间不应少于2min;
2人工搅拌时,应将填料和固化剂混合,过筛两遍后干拌均匀,再逐渐加入钠水玻璃湿拌,直至均匀;
3当配制密实型钠水玻璃胶泥时,可将钠水玻璃与外加剂糠醇单体一起加入,湿拌直至均匀。
13.4.13钾水玻璃胶泥的施工配合比可按本标准表R.0.2选用,钾水玻璃胶泥的稠度宜为30mm~35mm,施工时应有一定的流动性和稠度。
13.4.14 配制钾水玻璃胶泥时,应将钾水玻璃胶泥粉干拌均匀,再加入钾水玻璃湿拌,直至均匀。
13.4.15 环氧树脂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可按本标准表R.0.3选用,环氧树脂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材料应准确称量;当环氧树脂黏度较大时,可用非明火预热至40℃左右,再与稀释剂按比例加入容器中,搅拌均匀并冷却至室温,配制成环氧树脂液备用;
2 使用时,取定量的树脂液,按比例依次加入固化剂和填料,并应搅拌均匀,制成胶泥料。
13.4.16 呋喃树脂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可按本标准表R.0.4选用,呋喃树脂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呋喃树脂应按比例与呋喃树脂固化剂混合,并应搅拌均匀,制成树脂胶料;
2 树脂胶料与填料应混合,并应搅拌均匀,制成胶泥料;
3 呋喃树脂也可与呋喃树脂胶泥粉按比例直接混合,搅拌均匀,制成胶泥料。
13.4.17酚醛树脂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可按本标准表R.0.5选用,酚醛树脂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称取定量的酚醛树脂,并应加入稀释剂搅拌均匀,再加入固化剂搅拌均匀,制成树脂胶料;
2在配制成的树脂胶料中,应加入填料搅拌均匀,制成胶泥料;
3配制胶泥时,不宜再加入稀释剂。
13.4.18乙烯基酯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可按本标准表R.0.6选用,乙烯基酯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烯基酯树脂或不饱和聚酯树脂与促进剂应按施工配合比混匀,再加入引发剂搅拌均匀,制成树脂胶料;
2 在配制成的树脂胶料中加入填料,并应搅拌均匀,制成胶泥料。
13.4.19 配料用的工器具应耐腐蚀、清洁和干燥,并应无油污或固化残渣。
Ⅲ施 工
13.4.20 当各种胶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凝固结块等现象时,不得继续使用。
13.4.21 当采用树脂胶泥衬砌砖板时,宜先在砖板衬砌面、基体或隔离层表面均匀涂覆树脂封底料一遍。呋喃树脂和酚醛树脂胶料不得直接涂覆在设备及管道基体表面。
13.4.22 砖板的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宜符合本标准表13.3.21的规定。
13.4.23 砖板衬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3.4.9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板衬砌时,宜采用揉挤法;结合层和灰缝的胶泥应饱满密实,砖板不得滑移;在胶泥初凝前,应将灰缝填满压实,灰缝的表面应平整光滑;
2砖板衬砌前,宜先试排;衬砌时顺序应由低往高;阴角处立面砖板应压住平面砖板,阳角处平面砖板应压住立面砖板;
3在立面衬砌砖板时,一次衬砌的高度应以不变形为限,待已衬砌部分凝固后再继续施工,在平面衬砌砖板时,应采取防止滑动的措施。
Ⅳ养 护
13.4.24胶泥的固化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玻璃胶泥的固化养护时间应符合表13.4.24-1的规定。
1 升降温速度应均匀,不得局部过热;
2 当设备衬里结构不允许进行高温热处理时,可降低热处理温度,并应延长60℃至最终热处理温度的加热时间和保温时间。
13.4.26 对水玻璃胶泥衬砌的砖板衬里进行固化养护或热处理后,应采用浓度为30%~40%的硫酸进行表面酸化处理,酸化处理至无白色结晶盐析出为止。酸化处理次数不宜少于4次;每次酸化处理的时间间隔:钠水玻璃胶泥不应少于8h,钾水玻璃胶泥不应少于4h。每次酸化处理前应清除表面的白色析出物。
13.4.27对已完工的衬里表面应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