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焊缝要求
3.3 焊缝要求
3.3.1 待衬里设备及管道的焊缝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HG/T 2067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焊缝应连续,焊缝表面应光滑;
2 焊缝宜采用对接全焊透结构;对接焊后形成的角度,在衬里侧不得小于135°,且应平滑过渡;
3 凸形封头拼接焊缝在成型前应打磨至与基体平齐;
4不同厚度钢板对接焊时,衬里侧的表面宜平齐;
5 衬里侧的焊缝余高不宜大于1.5mm;
6设备转角和接管部位的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毛刺和棱角,并应圆滑过渡。
3.3.2焊缝表面宜均匀平整,并应无裂纹、气孔、焊瘤、夹渣、弧坑等缺陷。
3.3.3大型储罐的罐壁包边角钢和顶盖连接(图3.3.3)应采用连续焊结构。
3.3.4 不同衬里的基体表面等级分类应符合本标准第3.2.8条的规定,基体表面等级与焊缝典型缺陷及控制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