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 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单位照度功率密度值宜符合表19.3.1的规定。
注:1 本表适用于有电视转播的场地照明。
2 本表对应于场地照明主摄像机方向上的垂直照度,面积是最大场地运动项目的PA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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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大于表19.3.2的规定。
注:1 表中同一格内有两个值时,“/”前数值适用于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后数值适用于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2 集散厅等场所如采用特殊造型的灯具,该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可不受此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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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高效率的灯具、低损耗的照明电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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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的包厢照明宜设置调光装置。
19.3.5 甲级及以上等级的体育建筑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公共区域照明进行节能控制。
19.3.6 体育建筑宜利用导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并应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室内人工照明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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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 体育建筑室外及室内高大空间的场地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灯具应采用就地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
19.3.8 体育场的场地照明灯具应有控制外溢光措施。体育场外50m处外溢光的水平照度不宜大于25lx,200m处外溢光的水平照度不宜大于1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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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 当采用恒流明技术的灯具时,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可取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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