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一般规定
15.1.1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类别、规模、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等要求,选择适宜的系统。
15.1.2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应以满足体育建筑的使用功能为目标,保证对各类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15.1.3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专用设施系统设计应兼顾赛时使用与赛后运营,并应以赛后运营为主、赛时具有改造和临时安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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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T 179的有关规定。
15.1.5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的等级、规模等确定系统配置,并应符合表15.1.5的规定。
注:1 表中√表示应采用;○表示宜采用;×表示可不采用;
2 场地照明控制系统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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