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1 体育建筑的比赛场地、观众席应设置独立的语言兼音乐扩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场地扩声系统应符合一级扩声指标的要求;
2 乙级、丙级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不应低于二级扩声指标的要求;
3 其他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不应低于三级扩声指标的要求;
4 体育建筑的观众席扩声特性指标应与比赛场地的扩声特性指标同级或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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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体育建筑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满足扩声功能的要求,并可根据体育建筑的具体情况,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混合式进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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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特级、甲级体育建筑应设置主调音台和备用调音台,乙级体育建筑应设置主调音台。主扩声系统调音台宜预留流动扩声系统的音频信号接口。
15.3.4 体育建筑场地扩声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应根据需要进行配置,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同一供声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不应接至同一功率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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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检录处、贵宾席、比赛场地四周和跑道起点、终点等处宜设置音频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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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 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应设置音频接口。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突发事件时,消防控制室和公安应急处理中心应具有强制切换扩声系统广播的功能。
15.3.7 体育建筑的扩声特性指标应符合表15.3.7的规定。
注:1 表中所列扩声特性指标只供固定安装系统设计时采用;
2 “/”前的数值为室内体育馆指标,“/”后的数值为体育场的指标;
3 语言传输指数系指空场时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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