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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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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2 代 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
3.3 电 源
3.4 供配电系统
3.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6 负荷计算
3.7 无功补偿
4 配变电所
4.1 所址选择
4.2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3 中央信号装置、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
6 应急、备用电源
6.1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 低压配电
7.1 低压配电系统
7.2 特低电压配电
7.3 导体及线缆选择
7.4 低压电器的选择
7.5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6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8 比赛场地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标准
8.3 照明设备
8.4 照明附属设施
8.5 照明控制
9 应急照明及附属用房照明
9.1 照明标准
9.3 照明方式及种类
9.2 照明质量
9.4 照明灯具与光源
10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1 一般规定
10.2 媒体设备
10.3 专用设施系统设备
10.4 智能化系统设备
10.5 其 他
11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导管布线和电缆布线
11.3 电气竖井布线
12 防雷与接地
12.1 一般规定
12.2 防 雷
12.3 等电位联结
12.4 接 地
13 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 信息设施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信息设施系统
15 专用设施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2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
15.3 场地扩声系统
15.4 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
15.5 竞赛技术统计系统
15.6 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
15.7 售检票系统
15.8 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
15.9 标准时钟系统
15.10 升旗控制系统
15.11 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
16 信息应用系统
17 机房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2 机房设计
18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19 电气节能
19.1 一般规定
19.2 供配电系统节能
19.3 照明节能
附录A 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A.1 体育馆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A.2 体育场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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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低压配电系统

7.1.1 体育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7.1.2 体育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体育工艺负荷、临时性负荷等分别自成配电系统。当体育建筑兼有文艺演出功能时,宜在场地四周预留配电箱或配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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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场地照明、显示屏、计时记分机房、现场成绩处理机房、扩声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中央监控室、信息网络机房、通信机房、电视转播机房等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冷冻机组、水泵房、制冰机房等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机房的空调用电宜与其他设备用电分开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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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体育建筑的配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等选择配电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干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电缆以树干式配电;

    2 发生较大位移的钢结构体内,不宜采用封闭式母线配电;

    3 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4 以树干式配电的电缆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不宜采用电缆穿刺线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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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体育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的划分,应根据防火分区、负荷性质和密度、功能分区、管理维护的便利性及适宜的供电半径等条件综合确定。

7.1.6 体育工艺负荷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置电源井或配电箱,且数量及位置应根据体育T艺要求确定;

    2 电源井的配电方式宜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配电系统,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宜分管敷设,井内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3 体育场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防水型电力电缆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4 体育馆比赛场地四周墙壁上应设置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且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0.3m;

    5 游泳、跳水、水球及花样游泳用的计时记分装置的电源配电箱宜设在计时记分装置控制室内;当泳池周围设有电源箱、电源插座箱、专用信号箱时,应采用防水防潮型,且其底边距地不宜低于0.3m;游泳池周边、水处理机房等潮湿场所的管线及用电设施应采取防腐措施;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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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场地照明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特大型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应采用多回路供电;

    2 特级体育建筑在举行国际重大赛事时50%的场地照明应由发电机供电,另外50%的场地照明应由市电电源供电;其他赛事可由双重电源各带50%的场地照明;

    3 甲级体育建筑应由双重电源同时供电,且每个电源应各供50%的场地照明灯具;

    4 乙级和丙级体育建筑宜由两回线路电源同时供电,且每个电源宜各供50%的场地照明;

    5 其他等级的体育建筑可只有一个电源为场地照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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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对于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的场地照明,一个配电回路所带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3套,并宜保持三相负荷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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