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照明设备
8.3.1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Ⅰ类灯具;
2 游泳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灯具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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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敞开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且在不便维护或污染严重的场所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水下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为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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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场地照明灯具应有防跌落措施,灯具前玻璃罩应有防破碎保护措施。
8.3.4 当采用LED场地照明灯具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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