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照明方式及种类
9.3.1 贵宾区、有顶棚的主席台、新闻发布厅主席台等的照明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尚应设置100%的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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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新闻发布厅记者席、混合区、检录处等场所的照明应采用一般照明或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尚应设置不低于50%的备用照明。
9.3.3 兴奋剂检查室应采用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并应设置100%的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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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贵宾区、有顶棚的主席台、新闻发布厅主席台等的照明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尚应设置100%的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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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新闻发布厅记者席、混合区、检录处等场所的照明应采用一般照明或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尚应设置不低于50%的备用照明。
9.3.3 兴奋剂检查室应采用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并应设置100%的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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