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3.4.1 体育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13.4.2 体育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体育建筑内不同人员区域设置不同的功能分区,并应与人防、物防相配合。
▼ 展开条文说明
13.4.3 甲级和特级体育建筑除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外,还应在高处设置可观察到观众座席区的安保观察室,并应在安保观察室设置或预留公共安全系统终端工作站。
▼ 展开条文说明
13.4.4 乙级及以上等级体育建筑应在安防监控中心预留与当地公共安全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 展开条文说明
13.4.5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与售检票系统联网。
▼ 展开条文说明
13.4.6 体育建筑群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宜通过通信网络构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应能集中显示、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