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6.2.1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照明系统的电源,动力系统不宜采用EPS。
6.2.2 体育建筑应急电源装置(EPS)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6.2.3 场地照明使用的EP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的特性应与金卤灯的启动特性、过载特性、光输出特性、熄弧特性等相适应;
2 EPS应采用在线式装置;
3 EPS逆变器的过载能力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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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PS应具有良好的稳压特性,其输出电压应符合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
5 EPS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0min;
6 EPS的容量不宜小于所带负荷最大计算容量的2倍;
7 EPS的供电系统宜采用TN-S或局部IT系统;
8 EPS的过载保护、超温保护、谐波保护等附加保护应作用于信号,不应作用于断开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