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专用设施系统设备
10.3.1 体育建筑中各类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宜单独设置。当合用机房时,其配电系统可合并设置,但出线回路应按系统分开。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或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树干式连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每路总容量不宜大于3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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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形式应结合专用设施系统设备的特点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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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体育建筑中各类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宜单独设置。当合用机房时,其配电系统可合并设置,但出线回路应按系统分开。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或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树干式连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每路总容量不宜大于3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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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形式应结合专用设施系统设备的特点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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