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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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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2 代 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
3.3 电 源
3.4 供配电系统
3.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6 负荷计算
3.7 无功补偿
4 配变电所
4.1 所址选择
4.2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3 中央信号装置、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
6 应急、备用电源
6.1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 低压配电
7.1 低压配电系统
7.2 特低电压配电
7.3 导体及线缆选择
7.4 低压电器的选择
7.5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6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8 比赛场地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标准
8.3 照明设备
8.4 照明附属设施
8.5 照明控制
9 应急照明及附属用房照明
9.1 照明标准
9.3 照明方式及种类
9.2 照明质量
9.4 照明灯具与光源
10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1 一般规定
10.2 媒体设备
10.3 专用设施系统设备
10.4 智能化系统设备
10.5 其 他
11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导管布线和电缆布线
11.3 电气竖井布线
12 防雷与接地
12.1 一般规定
12.2 防 雷
12.3 等电位联结
12.4 接 地
13 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 信息设施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信息设施系统
15 专用设施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2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
15.3 场地扩声系统
15.4 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
15.5 竞赛技术统计系统
15.6 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
15.7 售检票系统
15.8 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
15.9 标准时钟系统
15.10 升旗控制系统
15.11 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
16 信息应用系统
17 机房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2 机房设计
18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19 电气节能
19.1 一般规定
19.2 供配电系统节能
19.3 照明节能
附录A 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A.1 体育馆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A.2 体育场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全文
模式
字号:
17.2 机房设计

17.2.1 体育建筑的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机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体育场田径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场地平层,并应位于100m终点线的延长线附近,且应有通向场地的通道;

        2)体育馆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裁判席一侧场地长边的中部;

        3)游泳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终点延长线泳池内侧3m~5m区域,且能观看到终点池壁,机房应面向场地开窗、开门;

    当游泳馆设有跳水池时,应单独设置跳水成绩处理机房,且跳水成绩处理机房应与游泳计时记分机房在同一侧,并位于跳水池外中部区域。

    2 机房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且机房内应配备维修和测试用的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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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体育建筑的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控制室可根据场馆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和要求,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系统控制室合并设置;

    2 体育场的控制室宜设置在高处;体育馆的控制室宜位于裁判席附近;游泳馆的控制室宜位于竞赛平层;

    3 控制室应设置观察窗,且距显示屏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并应能观察到显示屏的显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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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设在方便嘹望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设可开启的观察窗;

    2 场地扩声系统宜在靠近扬声器组的位置设独立的功率放大器机房,且功率放大器机房应装设通风设备,有条件时可装设空调设备;

    3 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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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转播机房应位于场馆媒体运营区域内、靠近广播电视人员专用出入口和电视转播车;

    2 当需要在体育建筑内制作转播节目时,宜在转播机房附近预留临时转播节目制作用房;

    3 机房用电负荷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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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 体育建筑的评论员席及其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和甲级的体育建筑内应设置评论员席和评论员控制室,且评论员控制室应靠近评论员席,并应位于媒体运营区域内;

    2 每个评论员席应预留电源插座和信息终端点,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和第14.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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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车车位应按转播车实际参数进行设计,当没有详细资料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电视转播车位置应位于建筑外靠近转播机房,且应远离观众区;

    2 电视转播车位可按每辆车18m×7.5m(长×宽)预留;

    3 电视转播车重量可按30t/辆计算;

    4 电视转播车的用电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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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 体育场终点摄像机机房应位于百米终点线30°仰角的看台上方,并应面向场地开窗。

17.2.8 场地照明控制室应设在能直接观察到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面向场地开窗。当受条件限制时,场地照明控制室可与扩声控制室、信息显示控制室、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控制室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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