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1 体育建筑的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机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体育场田径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场地平层,并应位于100m终点线的延长线附近,且应有通向场地的通道;
2)体育馆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裁判席一侧场地长边的中部;
3)游泳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机房应设在竞赛场地平层,并应位于终点延长线泳池内侧3m~5m区域,且能观看到终点池壁,机房应面向场地开窗、开门;
当游泳馆设有跳水池时,应单独设置跳水成绩处理机房,且跳水成绩处理机房应与游泳计时记分机房在同一侧,并位于跳水池外中部区域。
2 机房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且机房内应配备维修和测试用的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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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体育建筑的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控制室可根据场馆举办体育赛事的级别和要求,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系统控制室合并设置;
2 体育场的控制室宜设置在高处;体育馆的控制室宜位于裁判席附近;游泳馆的控制室宜位于竞赛平层;
3 控制室应设置观察窗,且距显示屏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并应能观察到显示屏的显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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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体育建筑的场地扩声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设在方便嘹望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设可开启的观察窗;
2 场地扩声系统宜在靠近扬声器组的位置设独立的功率放大器机房,且功率放大器机房应装设通风设备,有条件时可装设空调设备;
3 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5.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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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转播机房应位于场馆媒体运营区域内、靠近广播电视人员专用出入口和电视转播车;
2 当需要在体育建筑内制作转播节目时,宜在转播机房附近预留临时转播节目制作用房;
3 机房用电负荷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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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 体育建筑的评论员席及其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和甲级的体育建筑内应设置评论员席和评论员控制室,且评论员控制室应靠近评论员席,并应位于媒体运营区域内;
2 每个评论员席应预留电源插座和信息终端点,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和第14.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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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体育建筑的电视转播车车位应按转播车实际参数进行设计,当没有详细资料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电视转播车位置应位于建筑外靠近转播机房,且应远离观众区;
2 电视转播车位可按每辆车18m×7.5m(长×宽)预留;
3 电视转播车重量可按30t/辆计算;
4 电视转播车的用电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2.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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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 体育场终点摄像机机房应位于百米终点线30°仰角的看台上方,并应面向场地开窗。
17.2.8 场地照明控制室应设在能直接观察到比赛场地的位置,并应面向场地开窗。当受条件限制时,场地照明控制室可与扩声控制室、信息显示控制室、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控制室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