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附属用房照明和应急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9.1.2 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应满足使用要求。当没有明确要求时,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9.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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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同一格内有两个值时,“/”前数值适用于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后数值适用于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2 竞赛用的通道系指连接体育场馆内外跑道的通道,如马拉松、竞走等。
9.1.3 当需要电视转播时,体育建筑附属房间或场所的垂直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闻发布厅主席台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0m。
2 检录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3 媒体采访混合区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4 竞赛用通道区域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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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体育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2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场外疏散平台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5lx。(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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