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验收和运营维护
8.1 验 收
8.1.1 模块化组合房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可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其划分原则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工厂和现场两部分进行,分别为模块单元部件、构件加工;模块单元组装;模块化组合房屋叠箱结构安装。
8.1.2 原材料及成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应核对材料的牌号、规格、批号、质量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和型式检验报告,并检查外观质量、包装等;对涉及安全与功能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应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8.1.3 针对模块单元的结构、机电、给水排水、供暖中的隐蔽工程,在吊装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8.1.4 模块单元的顶板底部与立柱之间应连接紧密,所有紧固件都应连接到位,不得有遗漏或松动。
8.1.5 模块梁、柱部位不应有缺损,连接件应完整并连接可靠。
8.1.6 卫浴间、厨房的地面防水应在现场进行24h蓄水试验,并出具蓄水试验报告。其排水坡度、通风装置、安装及检修用管道空间、地面防水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1.7 在模块单元组装完毕后,应按施工详图的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内容包括:焊接质量、涂装质量、箱体尺寸、室内给水排水检验、电气检验、防水抗渗等。以上检验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8.1.8 出厂时,制作单位除应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外,尚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模块单元施工详图;
2 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3 模块单元发运清单;
4 工序交接单。
8.1.9 模块单元部件、构件及模块单元的质量验收记录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
8.1.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
8.1.1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8.1.1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8.1.1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8.1.14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8.1.15 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应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包含使用注意事项和维护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