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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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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模块选择与布置

3.2 模块选择与布置


3.2.1模块化组合房屋模数宜采用下列尺寸:

1 平面图中,相邻模块单元间间隙距离宜为5mm、10mm;

2立面图中,上、下模块单元间间隙距离宜为20mm、30mm;

3模块外墙厚度宜采用50mm模数;

4模块内隔墙厚度宜采用100mm基础上15mm模数;

5模块间分户双墙厚度宜采用175mm基础上30mm模数。

3.2.2模块单元的尺寸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单元平面尺寸应符合建筑功能与人居环境要求,单个模块单元进深不宜超过10m,单个模块单元的宽度不宜超过4m;

2楼梯间模块宜采用2.4m、2.7m开间,走廊宽度宜采用1.8m、2.4m;

3模块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模数规定,室内可居住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4m,厨房、卫浴、走廊、通道等房间净高不应小于2.1m;

4模块单元的模数尚应考虑道路运输条件和现场吊装条件的限制。

3.2.3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的功能区应通过标准模块的尺寸组合进行布置,其布置宜规则、对称;

2在同一功能区中布置的模块数量应尽量少,减少拼缝;

3一个功能区由多个模块覆盖时,功能区内的管线、设备、墙壁、门窗宜保持整体性;

4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厨房等功能特殊、管线密集的区域,宜采用单个模块单元;

5建筑平面设计时应考虑相邻模块单元的连接关系。

3.2.4建筑平面设计中,楼梯间、电梯间、卫生间和走廊等区域结合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布置要求,综合优化布置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并应符合人流、物流通行以及安全疏散等建筑要求。

3.2.5建筑平面设计应采用标准模块不同堆叠形式,来实现多样化的建筑功能需求。可通过在平面和立面上偏移模块单元、阳台和屋面模块单元附件的使用等技术提高建筑美观效果(图3.2.5)。

3.2.6模块布置应考虑与结构支撑、剪力墙等布置的协调。当室内布局需要较大尺寸空间时,可采用模块与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等形成混合结构体系的方式实现(图3.2.6)。

3.2.7建筑体型、窗墙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关于建筑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规定。

3.2.8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外立面分割尺寸合理,流线简洁,符合环境要求。

3.2.9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对于单朝向和无法满足自然通风的模块化居住建筑,应采取措施改善室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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