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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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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模块化组合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建筑设计应统筹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规划设计、生产运输、制作安装和运营维护等。

3.1.3模块建筑设计应按一体化设计原则,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装饰等专业协同设计,确保模块建筑设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模块单元设计应集成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

3.1.4建筑设计阶段应考虑建筑选型和平面布置的要求,评估模块化组合房屋的优势和效益。

3.1.5建筑功能的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功能合理,空间组织便捷;

2采光、通风、隔声、保温、隔热、防水和卫生等要求;

3防火、疏散、防护、抗震、抗风、防雷击等防灾与安全性设计要求。

3.1.6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模数要求与原材料基材的规格,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尺寸,提高材料利用率,减少材料损耗。

3.1.7模块化组合房屋的设计、生产和装配中的模数数列应根据功能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3.1.8建筑设计应考虑模块单元的特点,采用名义轴网(图3.1.8)。

3.1.9模块单元竖向直接叠置时,宜取模块单元高度与模块单元间间隙之和(h+h')为建筑层高(图3.1.9);当有连接垫件时,h'应为连接垫件的高度。

3.1.10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模块单元内部品部件、模块单元间的连接节点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对可能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隔声材料或重质材料填充或包覆,使相邻空间隔声达到设计要求。

3.1.11模块化组合房屋应采用热工性能较好的围护结构体系并应选择先进、适用的供热、供冷系统和运行方法。建筑物应根据所处气候分区的不同要求,对墙体采用相应的保温、隔热措施,并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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