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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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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屋 面

3.6 屋 面


3.6.1 根据建筑的使用环境和建筑效果需要,屋面可采用平屋面或坡屋面的形式。采用坡屋面时,应设置桁架及跨越侧墙之间的檩条支撑屋面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桁架由采用螺栓连接的C形钢组成时,布置间隔不宜大于600mm;

2檩条通常采用独立的C形钢或Z形钢,檩条上方布置衬板或盖板用来支撑屋面其他部件。

3.6.2屋面应设置防水措施,应根据建筑的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及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3.6.3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系统及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

2屋面保温材料可采用沿坡屋面斜铺或在顶层吊顶上方平铺的方式布置;宜在屋面吊顶内设置空气隔层,以增强屋面的保温性能;当采用保温材料在顶层吊顶上方平铺的方式时,在顶层墙体顶端和墙体与屋面系统连接处,应确保保温材料、隔汽层的连续性、密闭性和整体性;

3对于居住使用的屋顶空间,保温材料宜设置在屋面构件的外层,屋面覆盖材料和板条用紧固件应穿过保温层,并固定于屋面构件,形成保温屋顶;

4在强风、台风地区的金属屋面应进行抗风揭验算或试验验证,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5当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时,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根据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架空隔热层底部宜铺设保温材料;

6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冰坝的形成;

7天沟、天窗、檐沟、檐口、水落管、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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