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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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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 结构体系与结构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模块化组合房屋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和25年时,其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0和0.95。

5.1.2结构设计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结构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5.1.3设计应明确提出防火和防腐蚀的技术要求与防护措施。

5.1.4薄壁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普通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及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栓钉与焊条等连接材料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5.1.5结构设计应符合模块单元生产线制作和现场吊装的要求。

5.1.6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

2当考虑温度变化影响时,温度变化范围可根据地点、环境、结构类型及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3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以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宜乘以动力系数。

5.1.7模块单元制作、吊装、连接时,作用在模块单元顶板上的施工荷载应按实际考虑,并宜采取合理的吊装方法减小施工荷载,当不具备必要的施工条件时,施工荷载取值不宜小于1.0kN。楼面二次装修荷载应按实际考虑,不宜小于0.8kN/m2

5.1.8支撑布置应与建筑门窗布置相协调,且支撑外边缘尺寸不应超过梁外边缘,当楼层大于4层时,应根据实际设计加入局部侧向支撑。

5.1.9模块墙壁有开孔并引起整体刚度有较大削弱时,宜采用有孔模块与无孔模块错列对称布置等措施。模块采用悬挑布置时,悬挑长度不应过大,且悬挑部分不应有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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