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总 则
1.0.1为在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设计和施工应用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房屋高度不超过24m的轻型模块化钢结构民用建筑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及运营维护等。
1.0.3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设计,应合理选择建筑模块和组合形式,满足在运输、安装及使用过程中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1.0.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