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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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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制 作

7 制作、运输和安装

7.1 制 作


7.1.1模块化组合房屋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原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按有关规定需要复验的材料应在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模块单元框架主要由矩形方钢管柱和热轧H型钢梁组成,其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178和《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GB/T11263的规定,同一工程相互接长的方钢管柱截面应一致;

3模块单元中带钢或钢板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规定的Q235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55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

4模块单元中薄壁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

5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的规定,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和《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规定,连接薄钢板或其他金属板采用的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1~GB/T 15856.5的规定;

6焊接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但采用其他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7焊条、焊丝等焊接材料应根据材质、种类、规格分别堆放在干燥的焊材储藏室;焊条不得有锈蚀、破损、脏污,焊丝不得有锈蚀、油污,焊条应按焊条产品说明书要求烘干;

8钢材应按种类、材质、规格等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记,堆放场地应有排水设施。

7.1.2模块单元组成部件、构件及连接件应在工厂制作,模块单元部件、构件制作尺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

注:L为模块单元结构梁长。

7.1.3模块单元的组装宜在工厂进行,考虑到运输因素,可在工地组装,组装场地应达到混凝土地面的硬化要求,模块单元尺寸偏差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模块结构制作完成后,模块成品应满足下列规定后方可出厂:

1 应对构配件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和尺寸精度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出具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验报告;

2宜根据施工详图进行相邻模块间的预拼装,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合格后在角柱分别标记定位轴线及水平标高线作为下道工序制作安装基准线;

3所有内部可移动部件应有可靠固定和保护措施;

4模块门、窗洞口的位置应有临时密封措施;

5模块顶部有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临时防水措施;

6模块内部应整洁、干净,装饰装修应无划痕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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