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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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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设计

6.2 防火设计


6.2.1防火与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2.2在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危险性类别、防火分类、防火分区、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6.2.3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6.2.4连接节点处的防火措施不应低于相邻构件所采用的防火措施。

6.2.5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构件表面应按规定进行除锈与涂装,同时根据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等要求,确定防火涂层的形式、性能及厚度。

6.2.6采用防火板材进行防火保护时,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包覆构造设计,还应考虑防火板安装的牢固和稳定。

6.2.7采用柔性毡状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防护时,应保证所处部位不易受损、受潮,且应采用一定的构造措施对毡状材料进行保护。

6.2.8对于轻型组合墙体和轻型组合楼板,应采用耐火板材进行防火保护。

6.2.9不封闭的外廊和阳台、室外疏散钢楼梯等室外部件可不做防火处理。

6.2.10施工过程中,模块与模块之间、模块与核心筒、模块内部等部位的接缝处,应用岩棉等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处理,接缝处的防火构造应满足有关规定。

6.2.11 需要设置防火分区的模块化组合房屋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宜由模块间的双层墙体构成。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2.12模块单元设置防火墙时,其与周边模块间的空腔内应设置屏障或挡火物(图6.2.12)。

6.2.13当建筑管道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设置条件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要求设置阻火装置;模块间管线的衔接不应减弱墙体或楼板的耐火性能。

6.2.14模块化组合房屋应合理布置用于安全逃生的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2.15模块化组合房屋的防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结合建筑设计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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