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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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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J.O.1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压板应为刚性,其底面宜为圆形或方形。

2 对土(或灰土)垫层和强夯地基,承压板的直径(d)或边长(b),不宜小于1m,当处理土层厚度较大时,宜分层进行试验。

3 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1)单桩和桩间土的承压板直径,宜分别为桩孔直径的1倍和1.50倍。

2)单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面积,应为1根土(或灰土)挤密桩承担的处理地基面积。当桩孔按正三角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d)应为桩距的1.05倍,当桩孔按正方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应为桩距的1.13倍。

3)多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宜为方形或矩形,其尺寸应按承压板下的实际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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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2 开挖试坑和安装载荷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底面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

2 试坑底面标高,宜与拟建的建筑物基底标高相同或接近;

3 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

4 承压板底面下应铺10~20mm厚度的中、粗砂找平;

5 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范围以外;

6 承压板的形心与荷载作用点应重合。

J.O.3 加荷等级不宜少于10级,总加载量不宜小于设计荷载值的2倍。

J.0.4 每加一级荷载的前、后,应分别测记1次压板的下沉量,以后每0.50h测记1次,当连续2h内,每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荷载。且每级荷载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h。

J.0.5 当需要测定处理后的地基土是否消除湿陷性时,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浸水前,宜加至1倍设计荷载,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Od,坑内水头不应小于200mm,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必要时,宜继续浸水,再加1倍设计荷载后,试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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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承压板周围的土,出现明显的侧向挤出;

2 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p-s)曲线出现陡降段;

3 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

4 s/b(或s/d)≥0.06。

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可定为极限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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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7 卸荷可分为3~4级,每卸一级荷载测记回弹量,直至变形稳定。

J.O.8 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压力(p)与承压板沉降量(s)的p-s曲线形态确定:

1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明显时,可取比例界限所对应的压力;

2 当p-s曲线上的极限荷载小于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3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不明显时,可按压板沉降(s)与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即相对变形确定:

1)土垫层地基、强夯地基和桩间土,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2)灰土垫层地基,可取s/d或s/b=0.006所对应的压力;

3)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06~0.008所对应的压力;

4)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按相对变形确定上述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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