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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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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产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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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4.1.3 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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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察阶段;

2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 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5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 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

3 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6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 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坍、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 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

4 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

5 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 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

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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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9 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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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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