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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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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现场勘察

4.2.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建筑经验; 

2 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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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的可能性;

2 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乎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3确定。

2 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按地貌单元和控制性地段布置,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3 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定,控制性勘探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 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规范4.3.8条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5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的合理布置提供依据,对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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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详细查明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和承载力。

2 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和本规范3.0.1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4-1确定。

3 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

4 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其中采取不扰动土样的勘探点不宜少于1/2。

5 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并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或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2.5 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宜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2 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

3 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和抽、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数,并分析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 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理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

5 提出施工和监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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