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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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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纠倾法

7.3.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既有建筑物,其整体倾斜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倾斜值,并影响正常使用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纠倾:

1 湿法纠倾——主要为浸水法;

2 干法纠倾——包括横向或竖向掏土法、加压法和顶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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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纠倾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倾斜的程度、原因、上部结构、基础类型、整体刚度、荷载特征、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纠倾方案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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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在既有建筑物地基的压缩层内,当土的湿陷性较大、平均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时,宜采用浸水法或横向掏土法进行纠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纠倾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渗水试验,测定土的渗透速度、渗透半径、渗水量等参数,确定土的渗透系数;

2 浸水法的注水孔(槽)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根据拟纠倾建筑物的基础类型和地基土湿陷性的大小,预留浸水滞后的预估沉降量。

7.3.4 在既有建筑物地基的压缩层内,当土的平均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时,宜采用竖向掏土法或加压法纠倾。

7.3.5 当上部结构的自重较小或局部变形大,且需要使既有建筑物恢复到正常或接近正常位置时,宜采用顶升法纠倾。

7.3.6 当既有建筑物的倾斜较大,采用上述一种纠倾方法不易达到设计要求时,可将上述几种纠倾方法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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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符合下列中的任意一款,不得采用浸水法纠倾:

1 距离拟纠倾建筑物20m内,有建筑物或有地下构筑物和管道;

2 靠近边坡地段;

3 靠近滑坡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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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在纠倾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监测工作,并应根据监测信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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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为防止建筑物再次发生倾斜,经分析认为确有必要时,纠倾施工结束后,应对建筑物地基进行加固,并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连续观测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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