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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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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垫层法

6.2.1 垫层法包括土垫层和灰土垫层。当仅要求消除基底下1~3m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时,宜采用局部(或整片)土垫层进行处理,当同时要求提高垫层土的承载力及增强水稳性时,宜采用整片灰土垫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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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土(或灰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在工程现场采取有代表性的扰动土样采用轻型标准击实试验确定。

6.2.3 土(或灰土)垫层的施工质量,应用压实系数λc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于或等于3m的土(或灰土)垫层,不应小于0.95;

2 大于3m的土(或灰土)垫层,其超过3m部分不应小于0.97。

垫层厚度宜从基础底面标高算起。压实系数λc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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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土(或灰土)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静载荷或静力触探等)试验结果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对土垫层不宜超过180kPa,对灰土垫层不宜超过25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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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施工土(或灰土)垫层,应先将基底下拟处理的湿陷性黄土挖出,并利用基坑内的黄土或就地挖出的其他黏性土作填料,灰土应过筛和拌合均匀,然后根据所选用的夯(或压)实设备,在最优或接近最优含水量下分层回填、分层夯(或压)实至设计标高。

灰土垫层中的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

当无试验资料时,土(或灰土)的最优含水量,宜取该场地天然土的塑限含水量为其填料的最优含水量。

6.2.6 在施工土(或灰土)垫层进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并应在每层表面以下的2/3厚度处取样检验土(或灰土)的干密度,然后换算为压实系数,取样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片土(或灰土)垫层的面积每100~500m2,每层3处;

2 独立基础下的土(或灰土)垫层,每层3处;

3 条形基础下的土(或灰土)垫层,每1Om每层1处;

4 取样点位置宜在各层的中间及离边缘150~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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