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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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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2 建筑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统筹安排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的要求,平整场地,修通道路和排水设施,砌筑必要的护坡及挡土墙等;

2 先施工建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型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3 敷设管道时,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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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在建筑物范围内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周围3~5m范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

在重要管道和行驶重型车辆和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下坑穴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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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施工基础和地下管道时,宜缩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时间。在雨季、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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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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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存人工程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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