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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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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设计

5.3.1 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应利于加强其空间刚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 妥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 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础,其管道宜明装。

4 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浸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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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应接人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 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宜大于2.50m。

2 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0m。

3 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5m。

4 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缘1m,并不得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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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其下应设置150mm厚的灰土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500mm。

散水宜每隔6~1O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水明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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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层。地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0.01。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做300~500mm厚的灰土(或土)垫层。

管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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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排水沟的材料和做法,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建筑物类别和使用要求选定,并应设置灰土(或土)垫层。在防护范围内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型排水沟可采用混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排水沟应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5.3.7 在基础梁底下预留空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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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的沟)的做法,均应符合本规范5.5.5~5.5.12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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