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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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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D.0.1 在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严格掌握钻进方法、取样方法,使用合适的清孔器,并应符合下列操作要点:

1 应采用回转钻进,应使用螺旋(纹)钻头,控制回次进尺的深度,并应根据土质情况,控制钻头的垂直进入速度和旋转速度,严格掌握“1米3钻”的操作顺序,即取土间距为1m时,其下部1m深度内仍按上述方法操作;

2 清孔时,不应加压或少许加压,慢速钻进,应使用薄壁取样器压人清孔,不得用小钻头钻进,大钻头清孔。

D.0.2 应用“压入法”取样,取样前应将取土器轻轻吊放至孔内预定深度处,然后以匀速连续压入,中途不得停顿,在压入过程中,钻杆应保持垂直不摇摆,压人深度以土样超过盛土段30~50mm为宜。当使用有内衬的取样器时,其内衬应与取样器内壁紧贴(塑料或酚醛压管)。
▼ 展开条文说明

D.0.3 宜使用带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对结构较松散的黄土,不宜使用无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其内径不宜小于120mm,刃口壁的厚度不宜大于3mm,刃口角度为10°~12°,控制面积比为12%~15%,其尺寸规格可按表D-1采用,取样器的构造见附图D。


▼ 展开条文说明

D.0.4 在钻进和取土样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向钻孔内注水;

2 在卸土过程中,不得敲打取土器;

3 土样取出后,应检查土样质量,如发现土样有受压、扰动、碎裂和变形等情况时,应将其废弃并重新采取土样;

4 应经常检查钻头、取土器的完好情况,当发现钻头、取土器有变形、刃口缺损时,应及时校正或更换;

5 对探井内和钻孔内的取样结果,应进行对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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