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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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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7.2.1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适用于基础及地基需要加固补强的下列建筑物:

1 地基浸水湿陷,需要阻止不均匀沉降和墙体裂缝发展的多层或单层建筑;

2 部分墙体出现裂缝或严重裂缝,但主体结构的整体性完好,基础地基经采取补强措施后,仍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多层和单层建筑;

3 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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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坑式静压桩的桩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横墙基础交接处;

2 承重墙基础的中间;

3 独立基础的中心或四角;

4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较大的承重部位;

5 尽量避开门窗洞口等薄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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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坑式静压桩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或钢管桩。方桩边长宜为150~200mm,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钢管桩直径宜为φ159mm,壁厚不得小于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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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坑式静压桩的人土深度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桩尖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支承在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或砂、石)层中,桩尖插入非湿陷性黄土中的深度不宜小于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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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托换管安放结束后,应按下列要求对压桩完毕的托换坑内及时进行回填。

1 托换坑底面以上至桩顶面(即托换管底面)0.20m以下,桩的周围可用灰土分层回填夯实;

2 基础底面以下至灰土层顶面,桩及托换管的周围宜用C20混凝土浇筑密实,使其与原基础连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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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坑式静压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桩前或制桩期间,必须分别抽样检测水泥、钢材和混凝土试块的安定性、抗拉或抗压强度,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压桩施工记录,并作为验收的原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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