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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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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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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2 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5 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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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做护坡;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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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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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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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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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0.0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0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005。

5.2.8 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厚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5.2.10 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1 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2 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 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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