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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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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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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用热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供热负荷、用热性质、用热方式及用热参数;

   2  供热平面位置图;

   3  供热系统图。

▼ 展开条文说明

6.1.2  热计量应采集用热量、供热或供暖面积等数据,对居民用户,还应记录户型朝向等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6.1.3  热计量数据的保存周期不得少于5年。

6.1.4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不得改变原运行方式、用热方式、系统布置及散热器数量等。热用户不得私接供热管道和扩大供热负荷。

▼ 展开条文说明

6.1.5  热用户不得从供热系统中取用热水,不得擅自停热。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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