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停止运行
3.5.1 锅炉的停炉可分为正常停炉、备用停炉、紧急停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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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燃煤热水锅炉停炉应按停止锅炉给煤、停止送风机、停止引风机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正常停炉时,循环水泵停运应在锅炉出口温度小于50℃时进行,并应根据负荷变化逐台停止循环水泵;
2 当备用停炉时,应调整火床,并应预留火种;
3 紧急停炉:
1)应迅速清除火床,并应打开全部炉门;
2)应重新启动引风机,待炉温降低后方可停止;
3)当排水系统故障时,不得停运循环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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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燃煤蒸汽锅炉停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停炉:
1)应逐步降低锅炉负荷,正常负荷降至额定负荷20%的时间不得少于45min;
2)当锅炉负荷降至额定负荷的50%时,应停送二次风,并应解列自动调节装置,改为手动;
3)当锅炉负荷降至额定负荷的20%时,应停止炉排及送、引风机的运行;
4)停炉过程中,应保持锅炉正常水位。
2 备用停炉:
1)停炉程序应按正常停炉执行;
2)当待备用炉压力小于系统母管压力0.02MPa时,应关闭锅炉主蒸汽门;
3)应打开炉排阀,并应保持正常水位;
4)应调整火床,并应预留火种。
3 紧急停炉:在不扩大事故的前提下,应缓慢降低锅炉负荷,不得使锅炉急剧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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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燃煤锅炉停炉后锅炉的冷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炉后应关闭所有炉门及风机挡板,12h后应开启送、引风机挡板进行自然通风;
2 锅炉应在温度降至60℃以下时方可进行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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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燃气锅炉停炉前应对锅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应记录所有缺陷。
3.5.6 燃气热水锅炉正常停炉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燃烧器由自动改为手动,并应停止燃气供给;
2 应停止风机;
3 应根据负荷变化逐台停止循环水泵,当锅炉出口温度小于50℃时,应停止全部循环水泵运行;
4 应停止燃气调压站等其他附属设备运行;
5 应关闭锅炉出入口总阀门。
3.5.7 燃气蒸汽锅炉正常停炉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逐步关闭燃气调节门,正常负荷降至20%额定负荷的时间不得少于45min;
2 当锅炉负荷降至额定负荷的50%时,应停送二次风,解列自动调节装置改为手动;
3 当锅炉负荷降至额定负荷的20%时,应停止燃烧器运行;
4 炉膛吹扫完毕后,方可停止风机的运行;
5 停炉过程中应保证锅炉正常水位;
6 应根据调度指令关闭锅炉进出口总阀门;
7 应关闭炉前燃气总阀门。
3.5.8 燃气热水锅炉紧急停炉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停止燃烧器和送风机运行;
2 应打开全部炉门;
3 待炉温降低后,应停止引风机运行;
4 当排水系统故障时,不得停运循环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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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燃气蒸汽锅炉紧急停炉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停止燃烧器运行,并应关闭炉前燃气总门;
2 应将炉膛剩余燃气吹扫干净;
3 待炉温降低到100℃后应停止引风机运行;
4 应关闭锅炉主蒸汽阀门,并应打开排气门;
5 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阀门,关闭连续排污阀门;
6 应根据情况确定保留锅炉水位。
3.5.10 燃气锅炉热备用停炉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负荷的降低,逐渐减少燃气的进气量和进风量,并应关小鼓、引风挡板,直到停止燃气供应;
2 炉膛火焰熄灭后,应对炉膛及烟道进行吹扫,排除存留的可燃气体和烟气;
3 应根据负荷降低情况,减少给水量,保持汽包正常水位;
4 当负荷降低到零及汽压已稍小于母管气压时,应关闭锅炉主汽阀或母管联络气阀;
5 与母管隔断后,应继续向汽包进水,保持最高允许水位,不得使锅炉急剧冷却;
6 停炉后应关闭连续排污阀;
7 应有专人监视水位及防止部件过热。
3.5.11 燃气锅炉停炉后锅炉的冷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正常停炉时,停炉后应关闭所有炉门及风机挡板,12h后应开启送、引风机挡板进行自然通风;
2 当紧急停炉时,视故障情况,可进行强制冷却;
3 锅炉放水宜在炉水温度降至60℃以下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