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备品备件
2.5 备品备件
2.5.1 运行维护应配备下列设备、器材:
1 发电机;
2 焊接设备;
3 排水设备;
4 降温设备;
5 照明器材;
6 安全防护器材;
7 起、吊工具等。
2.5.2 运行维护应配备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包括配件性备件、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属备品备件:
1 工作环境恶劣和故障率高的易损零部件;
2 加工周期较长的易损零部件;
3 不易修复和购买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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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检修用备品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备品备件可提前购置,易耗材料及通用备品备件应按历年耗用量或养护、检修备件定额配备;
2 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备件应提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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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备品备件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且应具备合格证书,对重要的备品备件还应具备质量保证书;
2 备品备件的技术性能应满足设计工作参数的要求;
3 除钢管及弯头、变径、三通等管件外,当备品备件存放时间大于1年时,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受损的备品备件,未经修复、检测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