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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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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备品备件

2.5  备品备件

2.5.1  运行维护应配备下列设备、器材:

   1  发电机;

   2  焊接设备;

   3  排水设备;

   4  降温设备;

   5  照明器材;

   6  安全防护器材;

   7  起、吊工具等。

2.5.2  运行维护应配备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包括配件性备件、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属备品备件:

   1  工作环境恶劣和故障率高的易损零部件;

   2  加工周期较长的易损零部件;

   3  不易修复和购买的零部件。

▼ 展开条文说明

2.5.3  检修用备品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备品备件可提前购置,易耗材料及通用备品备件应按历年耗用量或养护、检修备件定额配备;

   2  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备件应提前考虑。

▼ 展开条文说明

2.5.4  备品备件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且应具备合格证书,对重要的备品备件还应具备质量保证书;

   2  备品备件的技术性能应满足设计工作参数的要求;

   3  除钢管及弯头、变径、三通等管件外,当备品备件存放时间大于1年时,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受损的备品备件,未经修复、检测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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