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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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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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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掌握锅炉和辅助设备的故障特征、原因、预防措施及处理方法。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热源厂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行记录,操作人员应执行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热源厂应记录并保存下列资料:

   1  供热设备运行情况报表;

   2  锅炉运行记录;

   3  锅炉安全门校验和锅炉水压试验记录;

   4  燃气调压站、引风机运行记录;

   5  给水泵、循环泵、水化间,以及炉水分析运行记录;

   6  缺陷记录及处置单;

   7  检修计划和设备检修、验收记录;

   8  热源存档表。

3.1.3  燃料使用应符合锅炉设计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燃煤宜采用低硫煤;当采用其他煤种时,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热源厂的运行、调节应按调度指令进行。

3.1.6  热源厂应制定下列安全应急预案:

   1  停电、停水;

   2  极端低温气候;

   3  天然气外泄和停气;

   4  管网事故工况。

3.1.7  新装、改装、移装锅炉应进行热效率测试和热态满负荷48h试运行。运行中的锅炉宜定期进行热效率测试。

▼ 展开条文说明

3.1.8  热源厂应对煤、水、电、热量、蒸汽量、燃气量等的能耗进行计量。

3.1.9  热源厂的运行维护应进行记录,并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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