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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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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运行维护安全

2.2  运行维护安全

2.2.1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测及鉴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2  检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2.2.3  热源厂、泵站、热力站内的各种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着色、标识。

2.2.4  当设施或设备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用时,应对设施或设备、相关附属构筑物、管道、阀门、机械及电气、自控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2.5  对含有易燃易爆、存储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有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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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和校验每年不得少于1次。蒸汽锅炉运行期间应每周对安全阀进行1次手动排放检查;热水锅炉运行期间应每月对安全阀进行1次手动排放检查。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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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设备启停开关、机电设备外壳接地应保持完好。

2.2.8  设备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2  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  在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当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转动部位;

   4  操作人员在现场启、停设备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

   5  起重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当吊物下方危险区域有人时不得进行操作;

   6  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对设备进行清洁,且不得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润滑及电缆接头等部位。

2.2.9  用电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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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检查室和管沟等有限空间内的运行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应制定实施方案,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气体和温度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2  作业时应进行围档,并应设置提示和安全标志。当夜间作业时,还应设置警示灯。

   3  严禁使用明火照明,照明用电电压不得大于36V;当在管道内作业时,临时照明用电电压不得大于24V。当有人员在检查室和管沟内作业时,严禁使用潜水泵等其他用电设备。

   4  地面上必须有监护人员,并应与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畅通。

   5  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休息。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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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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